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常见问题解答
2013/5/7 9:34:40
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是指由企业自愿申请,通过认证机构证明相关电子信息产品符合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家推行、统一规范管理的认证活动。简称“国推污染控制认证”。 原信息产业部等七部委联合颁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09年10月,根据行业调研和评估结果,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拟列入第一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进行了公示。为确保《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促进电子信息行业污染控制水平,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拟对部分重要的电子信息产品原材料、元器件实施国推污染控制认证,以分解整机企业的成本和认证时间,抓好污染控制源头,为实施整机污染控制强制性认证打好基础。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纳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电子信息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为了保证列入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实施,简化程序、缩短时间、降低成本,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推出国推污染控制认证,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重复认证,适时考虑对已获得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结果予以采信。 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和强制性认证从本质上说都是认证,两者的差异是前者是“自愿性”的,后者是“强制性”的。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可以认为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础。《实施意见》第四章第1条指出,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采取措施,推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强制性认证对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结果的采信。 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实施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产品目录由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确定、调整、发布”,进入该目录的产品即作为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产品对象。 2011年8月25日,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2011年第18号联合公告发布了《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目录(第一批)》,该目录中公告的整机产品、组件产品、部件及元器件产品、材料产品即为第一批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产品对象。 按照《实施意见》规定,依法设立,并具备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确定的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机构/实验室要求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在经过国家认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其能力进行确认后,可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国推污染控制认证。 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是一种第三方认证的形式,而欧盟RoHS仅要求企业根据CE标志模式A要求提供第一方的自我声明。除此之外,二者还有以下区别: (1)对象产品不同。国推污染控制认证针对电子信息产品的完整供应链,包括了整机产品和组件、部件、元器件、材料产品,而欧盟RoHS主要针对电子电气整机产品; (2)依据标准不同。国推污染控制认证依据的标准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即GB/T26572-2011和GB/T26125两个标准,而欧盟RoHS没有指定明确的标准,只要是正式出版的相关标准皆可作为依据; (3)使用者不同。对中国而言,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使用者是产品内销企业或进口产品企业,而欧盟RoHS的使用者是外销企业或出口产品企业; (4)执行机构不同。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执行机构须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认,而欧盟RoHS可由企业自行声明; (5)认证标志不同。国推污染控制认证采用统一的国推认证标志,欧盟RoHS采用CE标志。 1.7 如果已经获得RoHS检测报告是否还需要做认证?RoHS的认证证书相较于检测报告的优势在哪里? 检测报告仅对所检测的样品负责,不能证明样品所代表的批次产品均符合认证标准,检测报告仅说明检测的型号或牌号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而认证证书作为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证明文件,用来证明样品所代表的批次产品均符合认证标准。 组件产品是指由不同材料和元器件构成的复杂的非整机产品。通常其产品组成单元超过20个。 部件产品是指由不同材料和元器件构成的简单的非整机产品。通常其产品组成单元小于或等于20个。 非《目录》所列6种整机产品所涉及的组件、部件不在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范围内。但对于元器件和材料来说,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目录中的整机产品虽然只有6种,但它们用到的元器件和材料产品几乎覆盖了电子信息产品用到的所有元器件和材料种类,因此,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目录中元器件和材料的范围覆盖了所有电子信息产品用到的元器件和材料。 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是指具有与计算机相连的通讯接口,可以单独或与IT设备连接,打印文件、票据或照片等的设备,如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喷墨打印机、热敏打印机、热转印打印机、票据打印机、标签打印机、条码打印机等,不包括复印机、传真机或多功能一体机。 “其他”意在涵盖全面,是指所在类别中,除列举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 电子信息产品整机及其组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都是《管理办法》管控的目标产品。国推污染控制认证为自愿性质,不会造成混乱。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品有可能在过程管理不当的情况下对最终产品造成污染,部分化学品在最终产品中会有残留,因此这些化学品同样有必要进行控制,是否进行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可由企业自愿选择。 墨盒、碳粉盒等耗材及电池等产品都属于电子信息产品,在《管理办法》的管控范围内。国推污染控制认证为自愿性质,并非强制要求,所以不会比欧盟RoHS严格。 国推污染控制认证适用于计算机产品,无论其是否包含在其他系统中,但是否进行认证是由企业自愿选择的。 由于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目前并不针对全部电子电气产品开展,因此例外要求中仅涉及进入《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目录(第一批)》产品会用到的有关应用。根据2011年8月25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2011年第18号联合公告,必要时,相关例外要求将由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的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和发布。 《例外要求》编制过程中一直贯彻在适应中国国情、满足中国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尽量与国际国外相关法规协调一致的原则。根据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11年第18号联合公告,相关例外要求将由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的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和发布。 4.1 模式一适用于材料、部件及元器件,而模式二也是一些部件和元器件,那么部件和元器件即可适用模式一又可适用模式二吗?或是什么情况适用模式一,什么情况适用模式二? 对于《实施规则》附件二中的部件和元器件产品,其既可以模式一也可以选择模式二;而其他部件和元器件产品则只能选择模式一。 4.2 第一段划分申请单元的基本原则中的“相同产品类别”是指目录中的产品类别吗? 不是,“相同产品类别”是指按照材料组成划分的更细的类目。比如电阻器,可进一步划分为碳膜电阻器、金属膜电阻器、氧化膜电阻器、玻璃釉电阻器、线绕电阻器、合成膜电阻器、实芯电阻器、釉膜电阻器、片式电阻器、熔断电阻器、微带电阻器、电阻衰减器、电阻网络等。 4.3 按照4.3.1.2的说法,对模式二和四的抽样检测,XRF初筛范围是否为所有成品的材料? 是的。 4.4 按照4.3.1.2的说法,对模式三的优化检测,送样为2成品+多溴、六价铬为H的材料1套;但检测时,XRF筛选的范围为所有H的材料。铅、汞、镉的测试样品如何获得? 铅、汞、镉为H的需要对成品进行拆分、得到目标材料后进行XRF检测。 4.5 4.3.2.3中第二段“除证后监督检测外,对于产品中使用的材料、元器件和部件、组件已经获得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将直接采信认证结果,不再进行测试。”那么证后监督检测时,已获得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也要进行测试吗? 有可能,即使是获得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也有监督要求。但监督抽样时,以获得国推污染控制认证证书的材料、元器件和部件不作为抽样的重点。 4.6 4.2 (3)中的“生产企业污染控制管理体系相关管理文件”是指什么? 详见认证机构申请书对申请提交文件的要求。 4.7 4.2 (4)中的“责任安排协议书”是指什么? 一般指合同和申请书。 4.8 污染控制保证能力监督检查不是必要的。但若需要,监督检查的形式是文件检查还是现场检查? 根据污染控制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适用情况,监督检查的形式一般为现场检查,特殊适用情况也可仅采用文件检查的方式。 4.9 监督抽样检测和获证前检测安排在不同实验室如何理解? 原则上,认证机构负责对通过本机构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安排抽样检测,且抽样检测和获证前检测应安排在不同的实验室实施。认证机构将根据不同产品类别做出更换实验室的适当安排。 4.10 “以ODM\OEM方式获得的认证证书”是指什么? “以ODM\OEM方式获得的认证证书”是指,当ODM厂商或OEM厂商所生产的产品已经获得国推污染控制认证证书时,品牌商无需重新进行检测和认证即可获得的证书。企业利用已获证证书贴牌的ODM进行申请的要求详见本指南文件5.2.3第8款。 4.11 附件5表中抽检单元数量及其范围大于产品材料总数量(X)时如何处理? 当附件5表中抽检单元数量及其范围大于产品材料总数量(X)时,按照最大抽样量处理。 5.1 送样检测时,产品直接送交实验室还是先将产品送交认证机构? 可直接将产品送交由认证机构指定的实验室。 5.2 对于模式四,抽样过程是否可以与工厂检查同时进行? 可以。 6.1 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实施前做过的RoHS检测和认证是否认可?能否转换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报告和证书? 经国家确认具备实施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条件的机构,其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可以获得承认或进行转化,可以认可的认证证书范围及转证流程详见《证书转换方案》,可以认可的检测报告范围及转换流程详见《报告转换方案》。未经国家确认的机构不具备实施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条件,其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无法获得承认或进行转化。 6.2 对于不同生产厂生产的整机,差异算多少?文审要提交不同生产厂的文件吗? 按照《实施规则》4.1.1的要求,“根据相同生产场地、相同产品类别、相同加工工艺的基本原则划分申请单元”,因此不同生产厂生产的整机一般不作为同一单元申请认证,因此也无需计算差异。由于不同生产厂的管理体系可能不同,因此文审需要提交不同生产厂的文件。 6.3 如企业申请中国ROHS时地址与营业执照不符,且企业也已打算变更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具体时间是一两个月或已在申请变更手续,此两种情况如何处理? 企业需在申请时提交计划变更营业执照地址或正在变更营业执照地址的盖章说明材料,则认证流程可照常进行;但认证机构需在企业完成营业执照变更并核准后再颁发认证证书。 6.4 按照模式四申请认证,之后有新产品再申证时是否还需要做工厂检查?(3个月如何?3年如何?) 在企业污染控制管理体系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相同类别产品的工厂检查结果在五年内有效。 6.5 企业通过了管理体系认证,工厂检查会不会减免? 根据《实施规则》的有关要求,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可在工厂检查中减免《实施规则》附件2第2条a)中的重复要素。 6.6 作为上游供应商,企业经常会接受来自不同二方的RoHS现场检查。如果选择模式四进行认证,是否可以免除二方的工厂检查? 二方检查是行使检查企业的自主行为,是否可以免除二方工厂检查由检查企业自行决定。但国家鼓励行使检查企业免除选择模式四进行认证企业的RoHS现场检查,避免重复工作。 7.1 如果企业持有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检测报告或证书,产品出口国外时是否也可用此份报告或证书,还是仅限中国地区使用? 产品出口时应按出口国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以欧盟为例,由于其仅要求出口企业提供自我声明,且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对有害物质的限值要求不低于其要求,因此企业持有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检测报告或证书可以作为产品出口欧盟的RoHS证明文件使用。 7.2 企业是否有权决定是否使用认证标志?如果不使用,是不是可以不出认证标志使用费? 是否使用认证标志由企业自行决定,但国家鼓励通过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企业使用认证标志。如果不使用,企业无需缴纳认证标志使用费。 7.3 如果企业通过国推认证,企业如何获得认证标志?是自己印刷还是认证机构发放? 标志的管理和使用方式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标志和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标志管理要求》及认证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7.4 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标志与《管理办法》中要求的污染控制标志是什么关系?二者是否需同时使用? 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标志与《管理办法》中要求的污染控制标志都是为推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所推行的标志,但其所属范畴和标志内涵皆不相同。其中,国推污染认证标志属于第三方认证标志范畴,其内涵是对产品是否含有限用物质的说明;《管理办法》中要求的污染控制标志目前应按照《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标准执行,其属于企业第一方自我声明范畴,其内涵包括产品是否含有限用物质、产品环保使用期限、产品废弃后可否回收利用三方面的内容。因此,必要时二者需同时使用。1 总体问题
1.1 什么是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
1.2 为什么要实施国推污染控制认证?
1.3 国推污染控制认证与强制性污染控制认证的关系?
1.4 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产品对象是什么?
1.5 有哪些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可以开展国推污染控制认证?
1.6 中国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和欧盟RoHS认证有哪些区别?
2 有关目录的问题
2.1 组件产品是指什么?
2.2 部件产品是指什么?
2.3 非《目录》所列6种整机产品所涉及的组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是否在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范围内?
2.4 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包括哪些?与计算机相连的具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和传真机算不算?
2.5 《目录》中出现的“其他”具体指那类产品,是否可以明确?
2.6 第一批目录的范围很大,除整机产品外还包括了组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产品,是否超过了《管理办法》的管控范围并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2.7 《目录》中列出了一些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品,这些化学品不会保留在最终产品中,是否还有必要进行控制或进行认证?
2.8 墨盒、碳粉盒等耗材及电池等都不在欧盟RoHS的管控范围之内,《目录》中列出这些产品是否意味着中国的管控要求比欧盟RoHS严格?
2.9 如果计算机产品包含在一个大型工业控制系统中,该计算机是否还适用于国推污染控制认证?
3 有关例外要求的问题
3.1 欧盟RoHS豁免中的许多项目在中国的《例外要求》中没有出现,能否加上?
3.2 “例外要求”能否与欧盟RoHS的豁免项保持一致?
4 有关实施规则的问题
5 有关检测流程的问题
6 有关认证流程的问题
7 有关报告、证书及标志使用的问题